《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3月28日开始实施,如果乘客在乘坐航班时发生损害赔偿,航空公司将支付比以前高出近5倍的赔偿金,旅客随身携带物和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也有所提高,但仍然采用按重量赔偿的方式。
与1989年发布、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不仅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原来的7万元提 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还首次规定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 人民币100元。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承运人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则不予赔偿。
新规定中明确了“航空旅客自行投保航空意外险的赔付不得减免承运人责任”,即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可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同时还可获得承运人应付的赔偿。
新规定说,每名旅客最多可托运20公斤行李,每公斤赔偿限额100元,丢失后至多赔偿2000元,金额上比以前最多赔偿1000元提高了不少。但据 了解,在此前的实际行李赔偿中航空公司为化解与旅客的冲突,也支付过高于最高限额的赔偿,但这需要旅客举证,证明行李中确实有贵重物品。或者实现交付行李 声明价值附加费,获得更高限额,可采用此方法的旅客很少。如果实在达不成一致,只有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