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30日
★★ 现将也门驻华使馆关于食品、药品及化学制品文书领事认证的最新规定公布如下:
一、凡申办涉及食品和药品(人用及兽药)出口的产地证、发票等文书的认证,须同时认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
二、凡申办有关化学制品(农药)出口文书的认证,须同时认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出具的证书。
三、新规定自即日起实行。
2006年8月14日
★★现将申办格鲁吉亚驻华使馆领事认证的有关注意事项公布如下:
一、送往格鲁吉亚使用的文书需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办理格鲁吉亚驻华使馆认证。
二、文书译文可为格鲁吉亚语、英语或俄语。
三、当事人可自办,或由外交部代办。
四、该馆接收文件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7:00(13:00-14:00休息)。
五、该馆办理认证时间约为10个工作日。
六、该馆收取的领事认证民、商事费用约为150元人民币/份(受格鲁吉亚国家银行汇率调整会有相应变化)。
2006年8月4日
★★近接俄罗斯驻华使馆照会通知,送往俄罗斯使用的中国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及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毕业、学历或学位证书,需经中方公证认证后送俄罗斯驻华大使馆办理领事认证。我处06年6月8日第13号根据俄方通知所出领事认证信息有误,特此更正。
2006年7月12日
★★荷兰驻华使馆通知:自即日起,送荷兰使馆认证的商业文件不需复印件,民事文件只需复印英文译文页。
2006年7月6日
★★也门驻华使馆通知:自即日起,向也门使馆申请认证涉及食品、药品的文件时,须同时申请认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健康证书认证费为600元。
2006年6月8日
★★一、哈萨克斯坦驻华使馆通知:自即日起,申办哈萨克斯坦使馆认证的中方未婚公证书或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应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当事人 在当地无婚姻登记记录或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公证处证明其印章属实。哈方不再接受未婚或未刑实体公证以及无配偶声明书签字属实公证。
★★二、希腊驻华使馆通知:自即日起,申办希腊使馆认证的单据均需做成公证书或商业证明书。
2006年6月5日
★★也门驻华使馆通知:从2006年6月5日起,送也门使馆认证的公证书和证明书每本收费1200元人民币,产地证收费每份600元人民币,发票每份收费1200元人民币。
2006年6月1日
★★荷兰驻华大使馆通知:自2006年5月15日起,对荷兰驻华大使馆及荷兰驻上海和广州
总领馆认证的文书,荷兰使领馆将视需要附上两页调查表返回给申办人。调查表第一页(问题1-13)由荷兰使领馆填写,第二页(问题14-26)须由当事人填写(英文或荷兰文)并签名,与文书一起使用,否则文书有可能不被荷兰国内相关部门接受。
荷兰使馆通知见附件。
附件:
Important information for legalizations:
As of Monday15 May 2006, each document, legalised by the Netherlands Embassy in Beijing or the Consulates General in Shanghai and Guangzhou will be returned to its owner after legalisation, with an questionnaire of 2 pages.
Page l (questions l-13) will be completed by the Embassy/Consulate General.
Page 2 (questions14-26) must be fully completed and signed by the owner of the document, before use of the document in any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 the Netherlands.
The use of foreign documents, legalized on or after May 15may 2006, in any procedure of Netherlands public authorities, without a fully completed and signed questionnaire, may influence the outcome of that procedure.
The form has to be completed in English (or in Dutch).
To help you understand the questions, please refer to the translation hereunder:
办理认证重要信息 :
从2006年5月15日星期一起,所有需要荷兰王国驻北京大使馆以及驻上海和广州领事馆认证的文件在认证后,将附加两页调查表退还给申请人。
第一页 (问题1—13)将由使馆/领馆填写。
第二页 (问题14—26)将由申请人签名并填写,该文件才能在荷兰被正式受理。
所有在2006年5月15日当天和以后认证的外国文钟,在完成该调查表后才能被荷兰相关机构正式接受,否则将影响受理结果。
该调查表必须用英文或荷兰文填写。
以下是调查表问题的中文翻译,供参考。
14. 外国人登记号码,如果有的话。
15. 护照号码:
护照签发地和签发日:
护照有效期:
16. 现国籍
17. 原国籍
18. 是否能在国籍所在国获得文件或声明?
19. 是否能在出生国获得文件或声明?
20. 在什么国家居住过?
21. 是否改换过姓名?如改过,请注明以前姓名以及改换地点。
22. 是否有其它姓名?或使用其它姓名?如有,请注明。
23. 是否己婚?如己婚,请注明配偶姓名。
24. 是否结过婚?如结过婚,请注明前配偶姓名。
25. 父亲信息: 母亲信息:
姓名 姓名
曾用名 曾用名
别名 别名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出生地 出生地
居住地 居住地
国籍 国籍
死亡时间及地点 死亡时间及地点
26. 对问题13的补充声明。 (见反面)
我在此声明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签名: